我们将为您提供《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以便您进行所得税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中有关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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